发布时间:2017-11-21分类:文件办法责任者:浏览: 次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西古籍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广西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考《“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根据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定“广西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目的是加强对广西古籍保护工作的管理,推动各古籍收藏单位改善古籍保护条件,提高古籍保护工作水平,更好的配合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促进广西古籍保护工作健康、持续开展。
第二条 文化厅负责组织“广西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工作。文化厅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广西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广西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选范围包括广西范围内的各类型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收藏单位。
第四条 “广西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评选标准如下:
(一) 收藏古籍的数量一般在5万册件以上或收藏古籍善本数量在2000册件以上;收藏较珍贵古籍,如进入《第一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或一级丙等以上的古籍的收藏单位,在古籍数量上可相对放宽条件。
(二) 有古籍专用书库;
(三) 有专门的古籍保护机构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健全;
(四) 有专项古籍保护经费。
第五条 申报及评定程序;
(一) 各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收藏单位,向所在行政区域市级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广西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请。
(二) “广西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单位须按照文化厅制定的统一格式,提交申请报告、申报说明书、古籍保护计划及其他说明材料。
(三) 各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单位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文化厅申报。省级直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文化厅申报。
(五) 文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送专家委员会评审。
(六) 专家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进行评审,提出“广西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推荐名单,提交文化厅。
(七) 文化厅通过网络对“广西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推荐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八) 文化厅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广西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经厅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公布。
第六条“广西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按年度向文化厅提交古籍保护情况报告。文化厅每两年一次组织专家对“广西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进行评估、检查,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不良后果的单位,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和摘牌处理。
第七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市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定。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古籍保护中心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