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21分类:文件办法责任者:浏览: 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根据全国古籍保护工作的部署,加强广西古籍修复工作,自治区文化厅将在具备条件的古籍收藏单位建立自治区级古籍修复中心。
一、自治区级古籍修复中心的主要职能
负责广西古籍收藏单位古籍破损情况定级、修复技术方案审定、破损古籍的修复及修复人才培训工作。
二、申报条件
(一)应为自治区政府批准公布的第一批“广西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二)具备较强的人才、技术及设施设备条件。
1.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主要技术人员从事古籍修复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独立承担过5件以上二级古籍的修复方案设计和修复工作,可以独立进行古籍修复方案设计、审批和古籍修复成果验收,并具有对下级古籍修复中心古籍修复人员培训指导的能力。
2.从事古籍修复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含4人),5年专业工龄的2人以上,在编技术人员不得低于2人。
3.设施条件包括场所要求和专业技术条件。场所基本要求为有上下水设施,室内温湿度可调控,有安防设备。工作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同时,应具备以下修复设备:
(1)1-2台古籍修复压平机
(2)两面以上的古籍修复用大墙,单面纸墙的面积不小于3×3㎡。
(3)不低于1200万像素的数码相机。
(4)古籍扫描仪器1台及相应数字化处理软件。
(5)内存不低于2G、硬盘不低于160G的电脑。
(三)具有健全的古籍修复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如古籍藏品交接管理制度,修复场所安全责任制、修复场所应急预案、古籍修复年度计划、古籍修复质量验收标准、古籍修复档案等。
(四)根据古籍修复工作实际,制定经费投入预算,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古籍修复中心的正常运转。
三、申报与审批程序
自治区级古籍修复中心实行申报评审制。
(一)申报
1、自治区直各部门所属古籍收藏单位申报自治区级古籍修复中心,由申报单位填报《自治区级古籍修复中心申报书》(见附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文化厅提出申报。
2、各市所属古籍收藏单位申报自治区级古籍修复中心的,由申报单位填报《自治区级古籍修复中心申报书》,经市文化局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文化厅提出申请。
(二)审批
由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自治区文化厅组织评审,批准符合条件的单位为自治区级古籍修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