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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09分类:文件办法责任者: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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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珍贵古籍的保护工作,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考《<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暂行办法》,依据广西古籍收藏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的目的是建立完备的珍贵古籍档案,确保珍贵古籍的安全,推动广西古籍保护工作,提高全自治区的古籍保护意识,促进全自治区各收藏单位、研究机构和学者之间文化交流和合作。

第三条 自治区文化厅负责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工作。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的收录范围主要是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具有重要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包括汉文古籍、碑帖、佛经、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汉文古籍入选标准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古籍定级标准WH/20-26》;碑帖拓本、少数民族古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标准可参考中国古籍保护网《碑帖定级标准》、《敦煌遗书定级标准 》、《佛教古籍定级标准》、《中国少数民族文字珍贵古籍入选标准(暂行)》四项标准。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珍贵古籍的汉文古籍评选标准,原则上与《古籍定级标准》所规定的一、二、三级古籍的评定标准相同,即广西壮族自治区珍贵古籍原则上从一、二、三级古籍内选定。考虑到广西历史文化发展和古籍收藏的特殊情况,对于广西著名学者及文人和收藏家的批校题跋本、广西旧方志、有特殊学术价值或艺术价值的广西地方文献古籍初刻本等可相应的降低标准,即在此特殊情况下,古籍定级标准中的四级古籍也可入选。少数民族古籍的评选,也可依据具体情况相应的降低入选标准。

第六条 首次评选的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以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为基础,已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直接进入广西珍贵古籍名录。     

第七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由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按照文化厅制定的统一格式,向所属省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申报书(即《广西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经专家委员会审定申报全国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原则上即纳入申报广西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

(二)由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古籍进行汇总,向自治区文化厅提出申报。自治区直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直接向自治区文化厅提出申报。

(三)自治区文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

(四)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提出广西壮族自治区珍贵古籍推荐名录,提交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并备案。

(五)自治区文化厅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拟定入选广西壮族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经厅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评审工作根据情况不定期开展。每次申报评审时间由自治区文化厅确定并印发相关通知。

第九条 各市可参照本暂行办法进行市级珍贵古籍名录的评定。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