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1-13分类:工作动态责任者:浏览: 次
广西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古籍保护工作的咨询、论证、评审和专业指导,建立广西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07]69号)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在文化厅(广西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导下的古籍保护工作咨询机构,主要就下列事项进行咨询:
(一)广西古籍保护规划的制定;
(二)广西古籍普查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三)广西珍贵古籍名录的评审;
(四)广西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审;
(五)广西珍贵古籍的整理、出版和数字化工作;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文化厅聘请古籍保护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秘书处设在广西古籍保护中心。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古籍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热爱古籍保护事业,能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从事古籍保护及相关专业研究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相当的学术造诣或突出业绩;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由文化厅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独立身份表达意见或建议;
(二)根据需要,参与有关古籍保护调研、培训与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提出的意见应客观、公正、负责。凡涉及本人参与的项目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在开展古籍保护咨询工作中取得的原始实物和资料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不得据为己有;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遵守知识产权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专家委员会会议由文化厅根据广西古籍保护工作进展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
(二)在会议正式召开前,应当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通知与会人员。
(三)专家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有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出席。
(四)专家委员会讨论问题时,可以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五)专家委员会对所讨论审议的议题要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基本达成共识后通过。或进入表决程序。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如遇票数相等,以专家委员会主任的意见为准。
(六)专家委员会做出的结论意见由秘书处起草,主任审核签发。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况,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经文化厅批准,终止聘任:
(一)半年以上未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章程的。
第十条 本章程由文化厅(广西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